|
|
无线电航行警告
|
无线电航行警告(radio navigational warning)为及时改正航海图,将新搜集到的海区重要变化情况用无线电传送给用图者的报文。
世界无线电航行警告系统将世界海域划分为16个航行警告区域,区域内每个国家都要指定出负责航行警告发布工作的国家协调人。每个区域由所在国家协商推选出区域协调人。国家协调人负责向区域协调人提供有关本国海区的航行警告资料,区域协调人将收集到的资料核对、整理和编辑之后,发布区域航行警告和刊印书面航行通告。按决议的要求,航行警告发布范围分为地方警告、沿海警告和区域警告。按其主要程度分为一般警肯、主要警告和极端重要警告不同等级。中国、日本、朝鲜、柬埔寨、越南、菲律宾、泰国、新加坡、马来西亚及印度尼西亚、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海域为第11区。日本担任区域协调人。我国的国家协调人原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(现在是交通部海事局),在该局设航行警告总台,并于1980年4月2日开始工作,负责统一管理我国沿海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。
|
|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