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无线电航行警告
分类和分工
内容
分类和分工
航行警告分三类:
①区域警告。每个航行警告区的有关国家和地区共同协商确定一个区域协调人,负责收集、核对、整理和播发整个辖区的远程航行警告。
        ②沿海警告。每个沿海国家确定一个国家协调人,负责收集、核对、整理和播发本国沿海和邻近沿海水域的航行警告,同时迅速把它传送给所在区域的协调人。中国的国家协调人是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。
        ③地方警告。由港湾当局向辖区播发,作为对沿海警告的补充。可能时,所有航行警告均应以英语播发,地方警告可仅用本国语言播发。必要时,以联合国法定语言中的一种语言播发区域警告,以本国语言播发沿海警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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